“考公上岸”是许多家庭的殷切期望,一些机构和个人便利用考生和家长的焦虑心理,推出所谓“面试包过”“不过全退”的高价培训服务。然而,当面试未通过、退款承诺落空时,家长该如何维权?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5年6月,当事人原告因子女在省考补录中笔试成绩刚过线,急需通过面试培训提升上岸几率。经人介绍认识被告房某后,被告房某声称能提供"面试包过"的一对一培训服务。原告遂与被告房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培训费25万元。
付款后,被告房某以被告四川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出具收据,明确载明:若未被录取,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房某全额退还25万元。
然而,原告支付全款后,被告房某仅提供了一次更换报考岗位的建议,此后再无实质培训服务。原告子女最终面试未过。2025年7月,原告开始向被告房某催讨退款,被告房某在微信中承诺9月退款,但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至庭审之日分文未退。
我所接受委托后,代理原告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房某及被告连带退还2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二)焦点问题
1. 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凭口头约定和收据,服务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2. 面试未通过,25万元培训费是否应当全额退还?
3. 双方未约定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能否主张?从何时起算?
4. 公司唯一股东被告房某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被告“款项已转交他人”“原告拒绝参训”等抗辩能否成立?
【诉讼经过】
接受原告委托后,代理律师迅速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收据照片等关键证据,精准锁定“包过退款”承诺与款项流向,依法将公司与唯一股东被告房某列为共同被告。庭审中,律师围绕合同关系成立、退款条件成就、利息起算及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连带责任等焦点充分举证质证,有力驳斥被告“款项已转他人”“原告拒绝参训”等抗辩。最终法院全额支持25万元退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并判令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亦由被告承担。融创律师以专业与尽责,为当事人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
【案件结果】
一、 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培训费2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二、 被告房某对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50元、保全费1,787元,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裁判】
一、合同关系成立,未录取应全额退款
法院认为,原告虽未与被告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但其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房某以口头方式约定了服务内容,并依约支付了25万元培训费,双方事实上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公司于2025年8月通过微信主动承诺9月全额退款,双方就退款条件达成一致,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公司退还服务费25万元。
二、资金占用利息:自2025年10月1日起算
法院结合被告房某作出的“9月完成退款”承诺,确定资金占用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唯一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涉收据以被告公司名义出具,明确约定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房某承担退款义务,被告房某系被告公司唯一股东,其并未到庭举证证明财产独立于被告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房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四、被告抗辩不成立
法院指出:被告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向原告发出具体培训时间、地点通知,亦未举证证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参训;被告房某称款项已转交案外人、无法退款,但原告系直接向被告房某转账,现有证据既无法证明资金后续流转情况,也无法证明被告房某系代为收取款项,即或被告房某与其他人对款项有内部约定,亦属于其与第三方的内部法律关系,以此为由拒不退款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本案的胜诉,有三个值得关注的法律要点:
一、口头协议也是合同,证据保全至关重要
很多人以为"没签合同就只能吃哑巴亏",这是误解。根据《民法典》第469条,合同可以是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收据等共同构成完整证据链,是胜诉的关键基础。
法律提示: 即使无法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也应保留好微信沟通记录、转账记录、收据等凭证,并尽量在沟通中明确服务内容、费用、退款条件等核心条款。
二、"包过"承诺+退款保证构成双重保障
本案收据上"若未被录取全额退款"的承诺,是法院支持退款诉求的直接依据。值得注意的是,被告曾在微信中进一步承诺"9月退款",这一承诺也被法院采纳为确定利息起算时间的依据。
法律提示: 对方作出的任何承诺,尽量以文字形式固定。微信消息、短信、邮件等均可作为呈堂证据。
三、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 刺破公司面纱
这是本案的亮点之一。被告系"一人有限公司",被告房某是唯一股东。根据新《公司法》第23条第3款,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房某未能举证,最终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原告可以同时向公司和被告房某个人追偿,大大提高了执行回款的可能。
法律提示: 在与一人公司交易时,应格外关注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存在混同的风险,必要时可要求股东个人提供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