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就业形态的不断发展,用工模式的边界日益模糊,劳动争议领域的法律适用也日趋复杂。对仲裁阶段的不利裁决,融创律师精准把握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核心区别,从事实梳理到法律论证层层推进,最终为一审法院所采纳,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5年9月,被告莫某某经原告物流公司股东刘某招用,从事快递收派工作。2025年10月17日,双方签订《加盟合同》,约定莫某某作为承包商,在授权范围内经营快递收派件,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合同签订后,莫某某使用APP揽件,穿着工装,按派件数量结算报酬,自行承担三轮车租赁费、充电费、维修费等成本。
2025年12月30日,莫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了莫某某的部分请求。物流公司不服,委托我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焦点问题
1. 物流公司与莫某某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2. 莫某某是否有权主张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 物流公司要求仅支付2025年11月承揽结算费用3721.6元,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诉讼经过】
面对仲裁阶段全面败诉的不利局面,原告将案件托付融创律所劳动争议团队。接受委托后,劳动争议团队迅速展开工作,逐项梳理派件记录、结算凭证、加盟合同等关键证据,精准锁定"无考勤管理""可自行代班""自负经营成本"三大突破口,从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两个维度构建起严密的论证体系。庭审中,融创律师紧扣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有力驳斥了对方关于劳动关系的主张。最终,温江区人民法院全面采纳融创律所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被彻底推翻,为委托人避免了后续一系列用工合规风险。融创律所,以专业与敬业,守护企业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法院从以下三个层面,对本案法律关系作出了递进式认定:
(一)合同层面:双方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加盟合同》名称及条款均明确指向承揽关系,"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约定与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承担经营风险的本质截然不同。
针对莫某某"合同系补签、没有合同副本"的抗辩,融创律师指出:莫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合同上签字捺印即构成对合同内容的确认,即便系事后补签,亦构成对承揽关系的追认。
法院采纳了该意见,认定"不管是案涉协议的名称还是协议的内容,均指明双方之间无达成劳动关系的合意"。
(二)人格从属性层面:无考勤管理,可找人代班
融创律师紧扣以下关键事实进行突破:
● 无考勤管理:上下班无需打卡,无固定工时,莫某某可完全自主调配作业时间;
● 工作方式自决:配送路线、作业方式、人员安排均由莫某某自行决定;
● 可擅自代班:莫某某曾自行安排公司外部人员顶班配送;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让他人代工,这是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重要分水岭。
法院据此认定:莫某某"派件期间不接受物流公司考勤管理",且"未经物流公司同意得以自行安排公司以外的人员代班,足可以见双方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项下的人身依附性"。
(三)经济从属性层面:自负盈亏,无经济依赖
融创律师指出,莫某某的收入模式与劳动关系中的工资制度存在本质区别:
● 无底薪、无固定工资:收入仅按实际派件量结算,金额极不稳定;
● 自行承担经营成本:三轮车租赁费、充电费、维修费、电话短信费等均由个人承担;
● 自行承担业务风险:快递丢失、损坏等风险由莫某某自行承担,而非由公司承担。
法院结合双方认可的证据认定:莫某某报酬来源于派费,自身须承担多项成本,"结算金额并不具有稳定性",双方"并不存在经济上的依赖性"。
综合以上三个维度,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
【案件结果】
确认物流公司与莫某某在2025年9月8日至2025年12月3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仲裁裁决关于支付工资差额及二倍工资差额的决定被全部推翻。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风险提示】
本案对于快递物流企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融创律所结合本案经验,为企业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1. 书面合同是关键证据
《加盟合同》或《承揽合同》是界定双方法律关系的首要依据。合同应明确约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按成果结算"等核心要素,避免使用"工资""考勤""请假"等劳动关系色彩浓厚的用语。
2. 日常管理要尊重承揽人独立性
企业应避免对承揽人实施打卡考勤、固定工时、批假等人事管理行为,尊重承揽人在作业方式、路线安排、人员调配等方面的自主权。
3. 结算模式应符合承揽特征
按件计酬、费用扣除(如工具租赁、保险等)等结算方式,是承揽关系区别于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企业应建立清晰的结算制度并保留完整的结算单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