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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加班被连发三次警告后被开除,仲裁为何会支持2N赔偿金?融创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胜诉纪实
发布时间:2026-10-09

这起案件之所以典型,在于它击中了互联网和游戏行业最敏感的神经;仲裁委的裁决给出了清晰的回答:商业利益不能凌驾于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之上。 项目再急,法律底线不能破。

拒绝加班被连发三次警告后被开除,仲裁为何会支持2N赔偿金?融创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胜诉纪实 第1张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某于2021年5月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游戏功能策划工作,月工资标准13000元。四年多来,他经历了三次合同主体换签,实际工作地点、岗位和薪酬待遇始终未变。2025年底,公司将其调入一游戏项目组。2026年1月初,项目组要求申请人"与项目时间保持一致",并多次安排其晚间加班至22时甚至更晚。申请人明确表示可以接受偶尔加班,但拒绝强制、长期、超时加班。

随后,公司于2026年1月5日、1月6日、1月9日连续向申请人发出三次书面警告,均以"无理由拒绝加班"为由。1月27日,公司又向申请人发出《关于调整岗位级别及薪酬的通知》,将其岗位级别由"中2+功能策划"调整为"中1-功能策划",月薪由13000元降至8000元。2月4日,公司以"累计三次书面警告、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决定自2月6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申请人遂委托本所提起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欠发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

(二)焦点问题

1. 拒绝加班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2. 单方调岗降薪是否有效?

3.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责任如何承担?

【诉讼经过】

本案中,面对用人单位以"拒绝加班、严重违纪"为由的强势解除,以及关联公司混同用工、责任主体复杂的局面,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证据链条,精准锁定"加班未协商""调岗降薪无据""混同用工连带责任"三大突破口,全程代理仲裁庭审,逐项击破对方主张。

最终仲裁委全额支持2N赔偿金及欠发工资合计12.3万余元,并将总公司及关联公司一并纳入连带责任主体,为当事人构筑起多重赔付保障。专业,是维权者最硬的底牌。

【案件结果】

● 第一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拒绝加班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 对第一被申请人主张的调岗降薪、工资结构均不予采纳,按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1800.48元/月核算欠发工资;

● 第一、第三被申请人构成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用人单位支付责任;第一被申请人系第二被申请人分公司,其民事责任由第二被申请人承担。

最终裁决: 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申请人支付: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5日工资5970.68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8004.80元,合计123975.48 元。

【如何"破局"?】

融创律师代理此案后,精准锁定了公司论证链条中的三个致命漏洞:

一、加班必须协商,不能强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即便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超过36小时。

项目上线固然重要,但这不能成为绕开劳动法、强制员工加班的理由。公司从未就加班时长、频率与李某某协商一致,直接以行政命令安排加班,本身就违法。以拒绝违法加班为由给予警告,更是错上加错。

仲裁委对这一点的认定与融创律师主张完全一致,未经协商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公司以拒绝加班为由开除,系违法解除。

二、调岗降薪,举证不能!

公司声称李某某"工作表现及评价未达到原岗位要求",因此降级降薪。然而在仲裁庭上,公司未能拿出任何有效证据证明:

● 李某某的工作表现具体哪里不达标?

● 岗位职级对应的薪资标准是什么?依据何在?

● 13000元分解为基本工资、绩效、保密费,这个结构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了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这些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举不出证据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委对公司的调岗降薪和工资结构主张全部不予采纳!

三、混同用工,谁都跑不掉!

融创律师在案件进行中发现:虽然李某某的劳动合同签在第一被申请人名下,但

● 他使用的是第三被申请人认证的钉钉系统

● 他的直属上级在钉钉中身份也是第三被申请人员工

● 当初合同换签,是第三被申请人行政人员通知安排的

● 三家关联公司均为同一集团全资子公司

仲裁委最终认定:第一、第三被申请人构成混同用工,共同承担支付责任;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承担。

这意味着:三个被申请人中,第二、第三被申请人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的胜诉权益有了多重保障。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划重点:打工人的五个"护身符"】

从这个案件出发,融创律所为你总结五条核心劳动法常识:

1. 加班必须协商,拒绝加班≠违纪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协商"不是摆设。公司不能以"项目需要"为由强制加班,更不能因员工拒绝加班而处罚或开除。拒绝违法加班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2. 调岗降薪不是公司说了算

公司调整岗位和薪酬,要么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和制度依据,要么与员工协商一致。单方面口头宣布"你不行",在仲裁庭上站不住脚。举证责任在公司一方。

3. 三次警告不等于可以随意开除

警告本身必须合法。如果警告的基础(如"拒绝加班")就不成立,三次警告叠加开除就是空中楼阁。不要被公司的"程序合规"吓住,要看实质上是否合法。

4. 关联公司之间换签合同,警惕混同用工

如果你在同一集团下不断换签合同主体,但工作地点、岗位、管理者都没变——务必保留证据。混同用工认定可以让关联公司一起承担责任,避免"告赢了但公司没钱"的困境。

5. 被开除后,及时维权

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本案当事人2月被开除,2月即申请仲裁,行动越快,证据越完整,胜算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