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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调解离婚,如何为当事人守住"家"与"利"?
发布时间:2026-10-14

民法典时代的婚姻家庭制度,既尊重结婚自由,也保障离婚自由。但自由不等于任性,无论携手还是分离,法律始终是保护每个人尊严与权益的底线。

一场调解离婚,如何为当事人守住家与利? 第1张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于2000年12月登记结婚,婚姻存续二十六年,婚后未育有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却因家庭琐事摩擦不断,夫妻沟通日渐匮乏,隔阂逐年加深,最终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认为继续维系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已无意义,遂委托本所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焦点问题

1.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为房产)如何分割?

2. 离婚后房屋归属、按揭偿还及折价款支付如何安排?

【诉讼经过】

本案采取“先调解、后立案”的方式推进。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后,首先协助其梳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线索,重点围绕涉案房屋的权属、按揭偿还及折价款支付方案与被告进行多轮沟通。在融创律师的积极协调下,双方于诉前即就离婚、房屋归属、折价款金额及支付方式等核心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调解方案。

立案后,承办法官依据双方此前达成的调解笔录及调解方案,主持双方确认协议内容,并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明确:双方自愿离婚;涉案房屋归原告单独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其单独偿还;原告分两期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25万元。

从立案到调解书出具并部分履行,仅用时两天,充分体现了诉前调解与司法确认衔接的高效性,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 诉前调解与司法确认的衔接机制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在诉前已就离婚及财产分割达成调解方案,立案后法院根据双方调解笔录及调解方案出具调解书。这一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自愿原则的规定,也体现了“诉源治理”背景下多元解纷机制的灵活运用。诉前调解减轻了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司法确认则赋予调解方案强制执行力,实现了效率与保障的平衡。

2. 调解结案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离婚调解的三大优势

● 效率高,周期短。 本案于2026年9月14日立案,9月16日即达成调解并部分履行,从立案到实质解决仅用两天。诉前调解方案的成熟,使得立案后法官可快速确认并出具调解书,避免了冗长的举证、开庭、宣判流程。

● 履行快,对抗弱。 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当事人履行意愿相对较强。本案中,原告在调解笔录签订当日即支付15万元,剩余10万元也约定了明确期限,有助于减少后续执行纠纷。

● 成本低,费用减半。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本案受理费从3260元减为1630元,直接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4. 财产分割的明确性

本案调解协议对房屋归属、按揭偿还、过户协助、折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均作了明确约定,避免了因约定不明导致后续争议。特别是折价款分两期支付、第一期当场履行的安排,既保障了取得房屋一方的权益,也确保了支付方有明确的时间预期。

【案件结果】

1. 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2. 原告与被告名下房屋归原告单独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原告单独偿还;被告应在房屋满足产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过户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原告单独负担;

3. 原告分两期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25万元:

4. 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因本次离婚纠纷所涉争议全部了结;

5. 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负担。

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风险提示】

离婚不是一个人的失败,也不是一段关系的"输赢"。它是一次人生的重新排列,需要法律来兜底,更需要理性来护航。涉及身份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多重问题,情绪与法律交织。我们建议:

● 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厘清财产性质与分割方案;

● 优先考虑调解,尤其适合争议不大、希望快速解决的情形;

● 调解协议务必写清履行细节,避免“调而不履”;

● 保留好履行凭证,如转账记录、收条等,以备不时之需。

本案中,我所律师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协助其与对方沟通谈判,最终促成调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未来,融创律所将继续秉持专业、高效、有温度的服务理念,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