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是人生的终点,而是重新出发的起点。无论选择哪种方式结束一段婚姻,都希望当事人能够理性、平和地处理好财产和子女问题,给彼此、给孩子一个体面的告别。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蒲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后来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原告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和解,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二)焦点问题
1. 抚养费约定"至两名子女研究生毕业为止",该约定是否有效?
2. 夫妻名下有一套按揭中的房产,贷款还没还完,这套房子怎么分?
3. 离婚财产分割补偿款40万元分三期支付,付款方与收款方各自应注意哪些履行风险?
【诉讼经过】
本案中,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全程为原告提供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面对子女抚养、房产按揭、补偿款支付等多重争议,融创律师细致梳理证据、研判法律风险,围绕抚养费期限、房屋承接过户、补偿款分期等关键条款反复设计谈判方案。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两名子女的抚养权,并约定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8000元直至子女研究生毕业;争取到夫妻共同房产归当事人承接,并约定由被告承担产权变更登记费用;通过调解程序高效化解纠纷,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时间与诉讼成本。融创律师的专业把关,使委托人核心诉求悉数落地,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本案也体现了婚姻家事案件中专业代理对条款设计与风险预判的价值。
【法律分析】
(一)抚养费付至"研究生毕业":约定有效,执行需证据支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允许父母协议约定长于十八周岁的给付期限,本案约定系双方自愿,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确认。但该约定属父母间合同性安排,主要约束父母双方,子女不宜据此直接主张独立请求权。"研究生毕业"系不确定节点,主张继续支付的一方需以在读证明、学籍材料证明条件成就;医疗教育费"凭票据结算"亦要求双方对"大额必要支出"范围形成合理预期。拒不支付的,可依生效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但须就金额及票据举证。
(二)房屋承接与按揭贷款:内部约定不当然对抗银行。 房屋归原告、贷款由其自担,属于“房屋归一方、贷款随房走”的安排,但该约定仅为双方内部约定,对银行而言,原共同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并不因离婚而免除。承接方断供的,银行仍可向另一方主张,后者承担后可依调解书追偿。协助过户条款明确"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协助"、逾期可申请执行,权利人应以书面形式(EMS、微信等)发出通知并保留送达证据,办证费用亦应留存票据。
(三)补偿款分期支付:期限明确,凭证为王。 40万元分三期、节点清晰。付款方应按期转账、备注款项性质并留存凭证;收款方收款后宜出具收款确认。任何一期逾期,对方可就到期未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
(四)探望权:法定权利,协助义务明确。 每月4次的约定应本着有利于子女原则履行,一方无故阻挠的,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对拒不协助方采取措施。
(五)兜底条款:一次性了结,但隐匿财产仍可追责。 第六条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债务,有助于减少衍生诉讼;但若日后发现离婚时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另一方仍可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在法定期间主张权利,兜底条款不能为隐匿行为提供庇护。
【案件结果】
1. 双方自愿离婚;
2. 两子女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付生活费8000元至子女研究生毕业,医疗教育费各半;被告每月探望4次;
3. 房屋归原告承接、贷款自担,被告限期协助过户;
4. 原告分三期付补偿款40万;
5. 无其他共同财产债务;
6. 受理费各半。调解书签字即生效。
【法律适用】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
【风险提示】
提醒正在考虑离婚或正在经历离婚的朋友几点:
● 调解不一定是"妥协"。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做出的理性选择。相比判决的不确定性,调解结果往往是双方都能接受的"最优解"。
● 探望权约定要具体。不要只写"有探望权",要把探望次数、时间、地点、交接方式等写清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 房产分割要注意贷款问题。如果房产还有按揭,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谁来还贷、何时过户、过户费用由谁承担、一方不配合怎么办等问题。
● 财产分割要全面。除了房产、存款这些显性财产,还要注意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对外债权等容易遗漏的财产。
● 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调解书生效,一方不履行的,无需就同一给付义务另行起诉,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纠纷不仅涉及身份关系的解除,更牵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多重法律关系。一份好的调解协议,应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做到条款清晰、义务明确、可执行性强。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长期深耕婚姻家庭领域,愿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务实、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