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万元补偿金,换来一句“永久放弃权利主张”。当企业以为一纸协议就能高枕无忧时,法律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社保维权,从来不是签了字就定局。

【工作26年离职发现未缴社保】
周师傅自1990年起在某某企业承接的项目中从事电工工作,期间曾于1991年及1996年签订过用工合同,中途有几年单干,前后工作年限共计26年。2025年离职后,周师傅发现该企业从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遂向企业提出补缴诉求。企业核查后表示,周师傅并非公司在编人员,其劳动关系实际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且周师傅离职时已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解除协议》并领取9.2万元补偿金,书面承诺永久放弃相关权利主张。双方就社保缴纳责任及协议效力产生争议。
【谁才是缴纳社保的法定主体?】
本案核心争议之一在于:周师傅工作26年,究竟谁应承担为其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包括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本案中的基建公司),仅负责提供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并不直接承担社保缴纳义务。
因此,若周师傅确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则社保缴纳的法定义务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而非基建公司。企业援引该点主张“不具备社保缴纳法定义务”,在法律上具有一定依据。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同时明确,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办理参保手续。
换言之,用工单位虽非第一责任人,但仍负有核实和监督义务,不能完全置身事外。
【“一次性补偿+永久放弃”条款是否有效?】
本案另一核心焦点,系周师傅签署的《解除协议》及书面承诺的法律效力。协议约定补偿金9.2万元“已涵盖派遣公司基于法定义务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及补偿”,周师傅书面承诺“永久放弃就双方之间法律关系而享有的所有权利主张”。
该条款在法律上存在重大效力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均属无效。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因双方协商或劳动者单方承诺而免除。双方签署的“放弃社保”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
司法实践中,多地法院对此立场一致。例如在天津某公司诉赵某一案中,法院认定离职协议中“双方对社会保险不存在争议、限制劳动者主张社保权利”的约定,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为无效条款。劳动者向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社保违法行为的权利,不因签署“无争议”条款而丧失。
但需特别提示劳动者注意:仲裁时效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若发现社保缺失,应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可能因超过仲裁时效而无法获得支持。
【26年社保欠缴的补缴困境与维权路径】
1. 社保补缴的行政路径
劳动者发现社保未缴,最直接有效的途径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保局或税务局)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请求行政机关责令限期补缴。若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补缴(如超过年限、账户已封存等),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损失。
2.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根据司法解释,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周师傅如能证明劳动关系存续26年,该笔补偿数额将相当可观。
3. 关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若用工单位(基建公司)对派遣单位未缴社保存在过错(如未核实派遣单位是否依法缴纳、未在派遣单位未设分支机构时代为办理参保等),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不能简单以“责任主体是派遣公司”为由完全免责。
4.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本案中,企业以“公司无周师傅在编档案”为由否认劳动关系。但司法实践中,确认劳动关系并非仅凭档案登记,而是综合考察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是否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劳动、是否提供劳动工具和劳动条件等事实因素。周师傅若能提供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项目经理证言等证据,即便无正式劳动合同,仍有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当然,劳动者需注意此类确认之诉同样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
【实务建议】
对劳动者: 定期查询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向社保部门投诉举报,勿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等违法承诺。离职时若签署“一次性了结”协议,应仔细审查条款内容,对于社保补缴等法定权利,此类放弃条款在法律上通常无效,但需注意及时行权,避免超过仲裁时效。注意保存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等劳动关系证据。
对用工单位: 选择合规的劳务派遣合作方,在协议中明确派遣单位的社保缴纳义务,并要求其定期提供社保缴费凭证备查。若派遣单位未在本地设分支机构,应主动代为办理参保手续,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劳务派遣单位: 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违反者不仅面临补缴、滞纳金、行政处罚,还可能因劳动者解除合同而支付高额经济补偿。
社保非小事,关系每一位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根本权益。任何试图以“协议放弃”“一次性买断”方式规避法定社保义务的做法,在法律上都站不住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