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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了收养关系,养育之恩就能“一笔勾销”吗?
发布时间:2026-10-26

在特定条件下,即便解除了收养关系,成年养子女仍需对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给付生活费。解除收养关系必须走法定程序(民政登记或法院诉讼),私下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或者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除。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收养关系才算真正在法律上解除。

解除了收养关系,养育之恩就能“一笔勾销”吗? 第1张

【夫妻解除收养关系后再诉养女要赡养费】

冯某夫妇以务农为生,在养女小冯出生尚不足一月时便将其收养,含辛茹苦抚养成人。然而随着岁月流转,两代人之间矛盾不断累积,常因生活琐事争执不休,隔阂日渐加深。万般无奈之下,冯某夫妇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小冯的收养关系;小冯内心同样满是委屈与疲惫,庭审中亦同意解除。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收养关系依法解除。本以为故事就此终结,不料数月后冯某老伴查出肠梗阻并接受手术,产生大额医疗开支,老两口生活陷入窘迫。

2026年7月,冯某夫妇再次走进法院,要求小冯支付收养关系解除后的生活费3万元,以纾解当下困境。


【解除收养关系,不等于赡养责任“一笔勾销”】

在法律上,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一般的权利义务确实会消除,比如双方不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法律也充分考虑了公平原则和传统美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简单来说,如果养父母辛辛苦苦把孩子抚养长大,但自己年老体弱、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那么即便双方解除了收养关系,成年养子女依然有法定义务给付生活费。这不仅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你养我小,我养你老”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


【养父母还能要求“补偿抚养费”吗?关键看解除原因】

除了给付生活费,养父母还能不能要求养子女补偿当年为抚养他花出去的钱呢?这就要看收养关系是因为什么原因解除的了。

《民法典》同样给出了明确界限:如果是因为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需要注意的是,"给付生活费"和"补偿抚养费"是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前者适用于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情形,后者则适用于因养子女过错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情形,两者适用条件不同,并非只要存在虐待、遗弃行为就当然同时适用。

但在本案中,冯某夫妇与小冯是因为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而解除收养关系,并非小冯存在虐待、遗弃等严重过错。因此,冯某夫妇主张的是“生活费”而非“抚养费补偿”,这在法律定性上是非常准确的。


【3万块是怎么来的?调解比判决更合适】

严格按法律走,法院也可以判。但赡养费纠纷有个特点:判起来容易,心结解不开。法官如果直接下一纸判决,小冯心里那口气可能一直在,钱给了,恨也留下了,以后老两口再有个病痛,难道每次都来打官司?

所以这个案子里法官选了调解,然后做了两件事:一是把法条给小冯讲透,让她明白“关系断了不等于责任全免”;二是听她倒苦水,把积压的矛盾摆到台面上,引导她念及当年养育的不易。最后小冯同意一次性给3万,当场付清,既解了老人的燃眉之急,也算给这段关系画了个不那么难看的句号。类案中数额从每月250元到600元不等,数额高低取决于当地生活水平、养父母的实际需求和养子女的经济能力,没有一刀切的标准。


在处理此类家庭纠纷时,法律既有刚性的一面,也有温情的一面。面对曾经付出过心血的养父母,即便缘分已尽,在对方陷入生存困境时给予适当的生活费支持,既是履行法定义务,也是给自己的人生留下一份体面与善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