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解除与财产分割,不能成为债务人的“避风港”。法律保护配偶一方在离婚中的合法财产权益,但这一保护不得建立在损害债权人正当利益的基础之上。

【时间线揭示“逃债”意图】
郑某系某企业管理公司的有限合伙人。2024年1月,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该公司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败诉,郑某需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800万余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2024年2月1日,郑某收到判决;4天后的2月5日,便与妻子王某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约一个月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两处房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及一辆汽车全部归王某所有,剩余贷款由王某偿还,郑某不要求任何现金补偿,并确认主要夫妻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不存在隐匿财产。
同年5月15日,科技公司就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发现郑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6月,王某将其中一处房屋以940万元价格卖出。郑某与王某辩称,双方自2017年底已实际分居,系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并非为逃避债务。审理中二人确认:郑某在离婚中无重大过错,子女已成年;王某自认另一套房屋价值约2000万元。
科技公司遂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及汽车归女方所有的约定。浦东法院一审认为该财产分割导致郑某责任财产减少、影响债权实现,判决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离婚协议财产条款可被撤销】
本案裁判的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下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三条。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这意味着,离婚协议虽以解除身份关系为前提,但其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在损害债权人利益时,不再因身份关系而排除撤销权的适用。法院审查的重点并非婚姻是否真实破裂,而是财产分割是否实质影响了债权实现。
【实务要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三个关键】
结合本案及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若遭遇类似情形,需重点关注以下三点:
第一,举证责任在于债权人。债权人需提供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债权合法有效,且该债权在财产处分行为发生时已存在或具有实现的高度盖然性,同时证明债务人的离婚财产分割条款导致其责任财产显著减少、债权无法实现。本案中,科技公司正是凭借生效判决和执行程序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反馈完成了初步举证。
第二,严格把握除斥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本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是其胜诉的前提之一。实务中,建议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异常财产变动后立即启动程序,必要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第三,撤销范围以债权额为限。撤销权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保障债权实现,而非否定整个离婚协议的效力。法院仅撤销影响债权实现的财产分割条款,且撤销后的财产回归债务人责任财产范围,由全体债权人依法受偿,并非直接归属于提起撤销之诉的债权人。
【实务延伸:哪些“离婚避债”操作风险极高】
结合本案及同类裁判规则,以下几类离婚财产安排极易被债权人撤销:
● 无对价“全归一方”。如本案中将房产、车辆全部约定归配偶所有,债务人分文不取。这种安排缺乏合理的对价基础,撤销风险最高。即便债务人辩称系以放弃财产换取子女抚养权或对方承担其他债务,法院也会审查对价是否真实、合理。
● 明显不对价的“低价转让”。例如将市场价值500万的房产以100万“卖”给配偶,且未实际支付对价。需债权人证明价格明显不合理,且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影响债权实现,但一旦查实资金流水异常(如虚假转账、循环回流),仍会被撤销。
● 债务形成期间的突击离婚。合肥包河法院此前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债务人钱某在债务纠纷一审审理期间与妻子协议离婚,将车辆、房产、公司股权全部归女方所有,最终同样被判决撤销财产分割约定。时间节点是关键信号:若离婚发生在诉讼期间、执行前夕或债务逾期后不久,法院对“逃债故意”的认定倾向会明显增强。
【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双向提示】
● 对债权人而言,当执行遇阻、债务人名下“干干净净”时,不应轻易接受“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裁定。建议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债务人婚姻登记档案及离婚协议。若发现财产分割存在无偿或明显不对价情形,应在法定期间内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诉讼中需重点证明:债权真实合法、债务人处分财产未获合理对价、该处分与执行不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对债务人而言,需清醒认识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并非绝对自由。在负有债务或债务风险已现实存在的情况下,将主要财产无偿让渡给配偶,不仅无法真正“隔离”风险,反而可能引发撤销权诉讼,使已经分割的财产重新回归责任财产范围,徒增诉讼成本与时间消耗。更严重的是,若被认定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乃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风险。
法律保护的从来不是投机取巧者,而是诚实守信之人。无论是缔结婚姻还是处分财产,都应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唯有敬畏规则、恪守诚信,方能真正守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