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街头,面对男子对倒地女孩的拳打脚踢,路人挺身而出却致施暴者轻伤,最终反被一审定罪。当“弘扬正气”与“防卫过当”发生碰撞,法律该如何抉择?

【深夜街头的暴力与“家务事”】
2024年5月的一个深夜,山东聊城的刘先生目睹一名中年男子在街头对一名女孩拳打脚踢。出于正义感,他上前制止,过程中两次将施暴男子放倒,致其右侧三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事后刘先生得知,被打的女孩竟是该男子的亲生女儿,起因是“考试成绩不好,半夜离家出走”。公安机关随后向该父亲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明确其行为属于家暴。
然而,在一审中,法院认为刘先生最初的制止行为弘扬了社会正气,但在施暴者殴打行为停止后,其后续的连续绊摔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同时需赔偿女孩父亲朱某医疗费1564元。
刘先生因本案被羁押200多天,经营的台球厅被迫关门,生活陷入困境,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6年5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26年8月18日,该案将在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制止家暴:从“家务事”到法律义务】
本案中,一个核心争议点在于:父亲当街殴打未成年女儿,是否属于“家事”?路人是否有权干预?
一审法院认定朱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公安机关事后也向其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这意味着,家暴绝非不可干预的“家务事”,而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更是指出:“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据此,面对一名成年男子当街暴力侵害未成年女孩,刘先生不仅有权制止,在特定情形下甚至负有道义和法律层面的劝阻义务。
【法律焦点: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的边界在哪?】
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争议在于:如何界定“制止不法侵害”与“故意伤害”的法律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一时间要件。一审法院正是基于“事后复盘”的视角,认为施暴者的殴打行为已经停止,刘先生后续的绊摔不再具备防卫的紧迫性。
然而,这种“上帝视角”的切割,往往脱离了街头冲突的真实情境。在紧急状态下,面对情绪失控、有酒气且持续施暴的成年人,要求一个普通路人像机器一样精准判断“侵害是否已彻底结束”并完美控制防卫力度,显然过于苛刻。刘先生作为退役武装警察,其绊摔行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控制”施暴者,防止其对女孩或自身造成进一步伤害,而非单纯为了“伤害”对方。
【定罪免刑:折中之辩】
一审法院判决刘先生“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这是一种特殊处理方式:法院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判处刑罚。
这一判决试图在“肯定见义勇为”与“惩罚过度暴力”之间寻求平衡。法院既认可刘先生制止家暴的正义初衷,又认定其行为超出法律允许的限度。但“定罪免刑”本身意味着当事人留下了犯罪记录,对其生活、就业造成实际影响。定罪免刑与无罪释放之间,对当事人而言天差地别。
法律鼓励见义勇为,但要求行为人的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基本相适应。面对家暴等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公民有权制止,但同时也需注意方式的合理性;优先选择报警与留存证据,在确有必要采取肢体干预时,以“解除现实危险”为限。
司法机关将如何在鼓励社会正气与规范私力救济之间划定界线,值得每一个关心法治与正义的人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