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孩子在课间玩“警察抓小偷”时不慎撞断两颗门牙,后续治疗费超3万元,家长将同学、学校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学生课间撞断门牙学校被判无需赔偿】
2024年某日课间,9岁的小华与小明在教室走廊玩“警察抓小偷”游戏。小华在奔跑中回头张望,与刚从教室跑出的小亮相撞,导致两颗门牙创伤性折断。经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11元,司法鉴定显示护理期7天、营养期30天,后续诊疗费预计约33600元。因多方调解未果,小华及其法定代理人将小明、小亮及其监护人、学校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43720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华在人员密集走廊追逐且疏于观察,系事故主要原因,自担60%责任;小明的追逐行为与小亮未谨慎通行的行为均存在过错,各承担20%责任,由各自监护人赔偿7588元;学校已履行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仅按合同约定赔付实际医疗费486.6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一场“警察抓小偷”引发的三方责任划分】
本案的事实并不复杂:9岁的小华与小明在课间玩“警察抓小偷”游戏,小华在走廊奔跑时回头张望,与从教室跑出的小亮相撞,导致两颗门牙创伤性折断。经鉴定,后续诊疗费预计高达3.3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了如下责任划分:
● 小华(伤者)自担60%责任: 法院认为,小华主动在人员密集的走廊参与追逐游戏,且在快速奔跑中回头观望,疏于观察前方路况,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 小明(追逐者)承担20%责任: 其追逐行为与小华的奔跑避险、转头观望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存在一定过错。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 小亮(相撞者)承担20%责任: 从教室跑出时未充分观察走廊情况,未尽到谨慎通行的安全注意义务,同样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 学校不承担责任: 学校已履行安全教育、安排值班教师等管理职责,且事故发生在课间,不能苛求学校对每个角落的每个学生动态都能即时干预。
● 保险公司按约理赔: 仅就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扣除免赔额后按60%给付,后续治疗费因未投保特定险种不予赔付。
【学校为何免责?并非“在校出事学校必赔”】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法律焦点,在于学校为何能够完全免责。这并非法院偏袒学校,而是严格适用《民法典》关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规定的结果。
法院的说理非常清晰:
“学校平时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且事故发生在下课期间,学校场地较大,下课期间不能苛求学校对每一个角落每一个学生的动态都能观察到并即刻干预处理。”
这一判断的法律依据在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及第一千二百条关于教育机构责任的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指8周岁以下)在校受到损害,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学校需自证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推定有过错。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在校受到损害,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即受害人需举证证明学校存在过错。
本案中,小华已满9周岁,适用一般过错责任。而学校方面提供了充分证据:
● 平时通过主题班会、安全标识、放学铃声等进行安全教育;
● 制定了楼道防踩踏方案;
● 每两层楼道安排教师按周值班。
本案中,学校的免责建立在三个关键事实之上:
1. 事前有教育: 通过主题班会、安全标识、放学铃声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常态化安全教育。
2. 事中有管理: 制定了防踩踏方案,并在楼道安排了教师值班巡查。
3. 事后有处置: 及时送医、积极组织调解,履行了救助和协调义务。
在已履行常态化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的前提下,课间活动中的瞬时突发意外,不能苛责学校对每一名学生的动态做到实时监控和即刻干预。因此,学校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依法免责。
这一裁判思路值得肯定。 如果动辄要求学校为所有校园意外“兜底”,不仅不符合法律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也势必导致学校过度限制学生正常课间活动,最终损害的是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保险理赔:合同约定优先,不能“想当然”】
本案中,小华妈妈为其购买了附加乐学无忧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法院最终核定保险公司赔付486.6元,计算方式为:
(实际医疗费1011元 - 绝对免赔额200元)× 60% = 486.6元
值得注意的是,小华一方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约3.36万元,并未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因在于:
● 该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赔付范围限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 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产生,且投保人并未投保“创伤性牙齿修复医疗责任”等专项险种;
● 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免赔额和赔付比例,法院按照合同约定裁判。
启示: 家长为孩子购买学平险或其他意外险时,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障范围、免赔额、赔付比例、是否涵盖后续治疗等关键内容。保险不是“万能险”,超出合同约定的损失仍需由侵权责任人承担。
【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何不支持?】
小华一方还诉请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法院未予支持。理由是:
“小华伤情未达到需精神抚慰的程度。”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适用于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的情形,如构成伤残、死亡,或侵害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两颗门牙折断虽对生活造成不便,但尚未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的法定标准,故不予支持。
【给家长和学校的合规建议】
1. 对家长而言
● 孩子在校受伤,不要惯性认为“学校必须赔”。法律讲究过错与因果关系,学校已尽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 关注孩子的课间行为安全,教育孩子不要在走廊、楼梯等狭窄区域追逐打闹,既保护自己,也避免伤及他人。
● 购买保险时仔细看清条款,了解保障范围和免责条款,避免理赔时产生认知落差。
2. 对学校而言
● 将安全教育落到实处并留存证据。本案中学校的“脱责”并非侥幸,而是得益于其日常安全教育记录、管理制度和值班安排等扎实工作。
● 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主动协调,既是法定义务,也有助于缓和矛盾、减少诉讼。
3. 对法律从业者而言
● 本案是典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侵权案件,法院对过错比例的精准划分、对学校责任的审慎认定,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严格适用。
● 在多人侵权案件中,要善于从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链条中,逐一分析各方的过错性质和原因力大小,而非简单“各打五十大板”。
校园安全无小事,但安全责任有边界。这起“撞断门牙案”的判决,既是对受伤学生及其家庭的法律回应,也是对全社会的一次法治公开课。
保护未成年人,不仅需要法律的救济,更需要家庭的教养、学校的尽责以及保险的托底。唯有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才能为孩子们撑起一片既安全又自由的成长天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