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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工伤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其认定标准要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及是否是因工而受到伤害等因素综合判断的。劳动者在单位的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一般情况例如,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从而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是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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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纠纷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4、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7、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8、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

    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

    10、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1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

    1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

    1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

    14、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的。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工伤纠纷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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